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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何某伦,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228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村15组25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粤AIA****),于2019年11月18日19时57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新公路黄屋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带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和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林某东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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