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途径廉江市**镇**酒家时,见到该酒店停车棚内停放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桂ES****, 被告人何某某见四周无人,将该辆三轮摩托车盗走。2019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叫“亚三”(身份不明)帮忙寻找买主,当天13时许,“亚三”通过微信将该车的照片发给被告人赖某某,让被告人赖某某寻找买主,被告人赖某某将该车推荐给被告人张某某,并告知该车是被盗抢赃物车辆。2019年7月5日17时左右,“亚三”开小汽车接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去到廉江市青平镇**村附近一岭头处与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交易,被告人张某某以2400元向被告人何某购买下该被盗的三轮摩托车,被告人赖某某得到100元好处费。2019年7月14日,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赖某某、张某某抓获,在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口扣押到一辆三轮摩托车,该车车架号码LZ*HDZ27D********,该车原车牌号码ES****。经价格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盗窃的该辆三轮摩托车值款3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