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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覃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镇**道街**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何某、覃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何某、覃某某、何某某、覃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梁某某五人从广西北流乘车到德宏芒市,在蛇头的带领组织下从中国境内山林的界河上偷越国境至缅甸;2020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覃某某、何某某、覃某某、梁某某五人又在蛇头的组织下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中国境内,入境后在德宏州芒市遮放段邦达村委会张家寨下方草皮地被芒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覃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覃某某、何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覃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覃某某、何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覃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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