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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吕某某盗窃)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何,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单元*号,现住六枝特区**街道*****栋*单元***。曾盗窃罪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贵州省**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于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某、吕某某驾驶贵A*****轿车到六枝特区****小区进行盗窃。二人从3栋1单元乘坐电梯至26楼,并从26楼往下一层层听是否有人在家,一直到1单元12-4室吴某某家时确定无人在家,二被告人采用技术性开锁将吴某某家房门锁打开,轮流进家盗窃,共盗得现金1300余元及一条手串。被告人吕某某用盗来的现金买衣物和二人吃饭消费,剩下967元现金被侦查机关扣押,扣押的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说明书(香港锁王)、锡皮纸、DVD视频、美工刀、刀片、钥匙、起子等14件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吕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何某、吕某某的同录视频资料光盘两张,二被告进入作案小区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启珍

                          检察官助理   朱仲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01页、光盘3张、散卷2份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证物14件;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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