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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林某、何某丙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何林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泥坝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丙、何林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27日上午8时许,何汝绪(已判刑)邀约被告人何某丙、何林某等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新地村,以其子何某某在被害人岳某某家中吃酒被被害人岳某甲之女岳某乙用水烫伤为由,用木棒、马刀等工具将岳某某、岳某甲打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甲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岳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丙、何林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林某、何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丙、何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凤菊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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