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云南省广南县,住云南省广南县**镇**村委会**组。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12月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08年4月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9年5月16日释放。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烟酒喜铺店,窃得该店内现金人民币176170元和香烟若干。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弋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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