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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浠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总和刑期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采取撬门入室或是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窃得现金1820元及白酒、电视机、手机、摩托车、银耳环、银戒指、银手镯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91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6日14时26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浠水县汪岗镇街道京东物流站,趁室内无人之机,分两次将大厅内五箱茅台原浆酒盗走,用摩托车运至竹瓦镇渡槽村韦某某家藏匿。经鉴定,被盗茅台原浆酒价值人民币990元。部分被盗白酒已起获,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5月28日深夜,被告人何某某撬开浠水县汪岗镇南凉亭村村部后窗户,翻进大厅,将墙上的创维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640元。被盗电视机已起获,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浠水县汪岗镇街道,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家中防盗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320元以及手机一部、银耳环一对、银戒指一枚、银手镯一个、银戒指一对、60元黄鹤楼香烟一包、长城葡萄酒、贵州原浆酒、王老吉各两瓶。经鉴定,被盗长城葡萄酒、贵州原浆酒价值人民币772元。被盗现金320元以及长城葡萄酒、贵州原浆酒已起获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进入浠水县兰溪镇金湖小区单门独院区,采取破坏小区内监控摄像头后撬开防盗门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家中,在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窃得现金1500元和银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在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窃得白色华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因被害人未睡、惊醒等原因,被告人何某某在周某某、李某丙家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40元、被盗华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75元。被盗苹果手机、摩托车、部分现金已起获,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浠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摩托车信息、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报案材料、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取证照片、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浠水县公安局关于何某某对其盗窃的财物价格要求重新鉴定的说明、违法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浠水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祝某某、周某某、李某丙、夏某某、肖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视频、指认现场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林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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