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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2016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30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诚信赢天下”微信群内,以玩哈狗麻将的方式赌博,涉及抽头款约人民币8万元。

2.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在上述“诚信赢天下”微信群内,以玩哈狗麻将的方式赌博,涉及抽头款约人民币7.4万元。

3.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先后协助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在该“诚信赢天下”微信群内进行抽头和结算赌资,涉及抽头款约人民币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杨某乙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莎莎

                                       2020年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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