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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58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28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顺庆区公安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6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大南街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现场收取杨某某现金300元、微信转账10元共310元毒资。二人交易完毕各自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抓获现场从杨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对何某某收取的300元现金以及用于联系的手机进行了扣押。

上述事实有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视频、扣押物证、鉴定结论、判决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6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帮助下,被告人何某某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有两次犯罪前科、系吸毒人员、认罪认罚、零包贩毒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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