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917号
被告人何春花,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春花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7月27日3时许,被告人何春花窜至本市塘厦镇桥陇社区桥兴路54号中业爱民便利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松捷牌电自行车(价值1167.73元)。得手后,何春花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藏匿在其位于本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老围巷61号的出租屋门口。
(二)2019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何春花窜至本市塘厦镇桥陇社区桥兴路58号门口附近,盗走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1524.27元),得手后,何春花将盗得的电动村轮车藏匿在其位于我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老围巷61号瓦房的出租屋门口。
(三)2019年9月2日4时许,被告人何春花窜至本市塘厦镇凤凰岗社区凤凰岗大道43号门口路段,盗走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上的一圈铜管(价值约250元人民币)、一把充电手电钻(价值约100元人民币)、一台压缩机(价值约260元人民币)和一把水电钻(价值约240元人民币),得手后,何春花以50元变卖。
2019年9月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老围巷61号将何春花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其盗得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何春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春花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春花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何春花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何春花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春花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参考。
3、涉案财物(另附清单),随案移送。
4、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卷、检察卷壹卷。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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