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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1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和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已服刑)驾乘两辆摩托车从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墨江县。当日21时许,四人驾乘的两辆摩托车先后行驶至老国道213线K2488+900M处时,被墨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后尾箱中一红色皮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包,经称量,共计净重3340克。经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送检的颗粒状毒品可疑物6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宾馆住宿证明、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车辆行车轨迹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血缘关系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提取检材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瑜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光盘5张。

3.涉案物证照片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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