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平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至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先后4次在平江县长寿镇、木金乡境内向熊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日15时许,熊某某与吴某某商量合伙购买毒品吸食,吴某某开车带着熊某某,在熊某某的指引下一起来到长寿镇西溪桥“***”家**楼被告人何某某住处,由熊某某进去找何某某购买毒品,吴某某在外面等待,其间吴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了100元毒资给熊某某,熊某某找何某某购买了一小包2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两人买到毒品后在弘富广场李某某家一起吸食了。当晚,熊某某(微信号:XionGlz****)通过微信分两次向何某某(微信号:wxid_spilhh*******)支付毒资250元(一次200元一次50元)。
2.2019年8月1日22时许,熊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路边交易,见面后何某某交给熊某某一小包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熊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130元毒资给何某某,还欠20元。8月2日1时许,何某某到李某某家中找熊某某要余下的毒资,在李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何某某身上的一个蓝色炫迈牌口香糖盒子内查获冰毒疑似物3小包,以及电子秤、吸毒工具、小塑料袋等物品。被查获的毒品净重0.7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饶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要黄某某帮其搞点毒品,并通过微信(微信号:wx******)转了200元给黄某某(微信号:hyz********)。黄某某收到钱后,联系被告人何某某找其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平江县木金乡保全村店头路边交易,见面后何某某给了黄某某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黄某某付了200元现金,并跟何某某说好还欠200元下次再给。黄某某拿到毒品后在木金乡公安村自己家中将其中一小包毒品交给了饶某某。
4.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饶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要黄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要饶某某到其家里来,见面后黄某某将前一天晚上从被告人何某某处买来的另外一小包毒品交给了饶某某。20时许,黄某某联系何某某找其购买毒品,随后何某某在黄某某家里交给黄某某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晚黄某某通过微信发了2个200元的红包共计400元给何某某(微信号:wxid_cxtj******),支付了前天晚上欠的200元以及当晚的200元毒资。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吴某某、李成平、李某某、黄某某、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被抓获后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江毅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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