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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明艳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何明艳,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村。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12又犯盗窃罪被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明艳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何明艳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一号楼和二号楼旁边的摩托车停放点,将被害人罗某某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六角扳手、六角起子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明艳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明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明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何明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何明艳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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