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何新路,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单元**号。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新路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新路在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成渝立交外南侧公交汽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敖某某上车不备之际,将敖某某上衣左侧包内的一部白色苹果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9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后将赃款耗用。
2、2020年10月6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何新路在成都市成华区迎晖路进城方向五桂桥公交汽车站附近,趁被害人周某某(未成年人)上车不备之际,将周某某提在左手塑料袋中的一部极光紫华为牌畅享9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650元)盗走,后何新路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何新路被抓获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新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新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新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新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新路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1年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份。
3.监控视频光盘二张、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