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79********2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何某、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同案人梁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告人何某、胡某某二人谎称朱某某欠款不还,指使其二人非法进入本市白某某太和镇沙亭岗沙亭西路西5巷3号501房朱某某住处,胁迫朱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32000元。
2019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抓获被告人何某、胡某某;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何某、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何某、胡某某的供述;
5.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胡某某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何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何某、胡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何某、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何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册及光碟十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二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二份。
5.本案为部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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