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何总结,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武汉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号,现住址同前。被告人何总结于2015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5日以被告人何总结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退回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退回补充侦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时许,被告人何总结在武汉市硚口区**路**酒店**房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五颗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和一小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张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和称量,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视频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因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等书证;2.扣押、称量、取样、人身检查等笔录;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何总结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总结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总结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总结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总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总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寿青
检察官助理 赵雅宁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总结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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