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资阳区**东路。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四次在益阳市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吴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约2克,收取毒资15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吴某某的420元以后,从上线“飞机比”处以300元购买了约0.5克毒品冰毒,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二人在吴某某的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2.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刘某某350元以后,在益阳市区**农机公司附近从上线夏某某处以300元购得约0.5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二人在被告人何某某的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吴某某400元以后,从上线夏某某处以300元购得约0.5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二人一起吸食冰毒;
4.2019年6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刘某某350元后,联系上线夏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夏某某将约0.5克毒品冰毒放在益阳市区桥南附近***宾馆门口的变电箱附近后,由被告人何某某转告吸毒人员刘某某,由刘某某自行取走该毒品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在自己家中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潜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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