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平武县**镇场镇,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安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内,盗走未拆封刮刮彩票3本、中奖的刮刮奖彩票30张、中华硬盒香烟1条、宽窄平安香烟1条、娇子格调香烟10包。经本案案件事实和平武县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综合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64元。
2、2020年2月22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平武县龙安镇新水果市场,通过撬拗、攀爬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山货水果”、“四季鲜水果店”“百花水果”“平武特产”四家水果店内盗窃现金共计900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3464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赖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甘某某的陈诉;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检察官助理:王健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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