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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因投资亏损,遂趁工作之便到**镇供销社复印《**镇供销社资产明细表》、法院查封资料和银行资产评估资料等材料,以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房产、介绍工程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交付的定金、投资款及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分述如下:

l、2012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购买本区**路**街**号商业楼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定金人民币30000元。

2、2012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可以介绍被害人何某甲承包本区**镇**村**项目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00000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收,被告人何某某归还被害人其中人民币30000元,余款70000元尚未归还。

3、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购买本区**路**街**号商业楼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定金人民币600000元。

4、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虚构自己已经中标了**供销社**大楼的购买资格需要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

5、2013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甲购买本区**路**号地块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逃匿。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款项已被其花销完毕,无力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资料、在逃说明、涉案银行流水材料、收款材料、案件受理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何某甲等六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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