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三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村**队**号,暂住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以**在线(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教育科技中心的名义,通过签订服务协议,以收取学费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魏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方某某、朱某某、任某某、黄某甲、梅某某、黄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16,474元。嗣后,何某某在各被害人追讨学费时,分别以伪造的转账截图谎称已将学费退还。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松江区其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魏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方某某、朱某某、任某某、黄某甲、梅某某、黄某乙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服务协议》等,证实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签订学习服务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相关转账凭证,证实各名被害人被骗的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以伪造的转账记录,向被害人谎称已退还学费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何某某到案的经过。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柳文彬
检察官助理:王琦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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