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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1


被告人,男性,1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区。2003年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2019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与王某某(在逃)共谋盗窃后,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自贡市贡井区金鱼路4号罗某某经营的“金鱼路宽窄烟酒店”门口。由王某某将卷帘门撬开后,二人进入店内盗走中支阿诗玛玉溪香烟2条、金中支中华香烟2条、五粮浓香中支娇子香烟7条、宽窄逍遥娇子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1条、硬V8红河香烟1条、国酒香30贵烟香烟1条、大红方印黄山香烟1条。经自贡市贡井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香烟价值为8741元。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后追回的被盗香烟17.2条。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何某的《刑事判决书》。

3、证人王某某、冯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的供述。

6、现场勘查笔录。

7、自贡市贡井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8、侦查人员周某某、李某某抓获被告人何某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实施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卫平

20200526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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