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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胡某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单位祁东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426673599****,单位地址祁东县**街道**社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某乙。

诉讼代表人龙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被告单位祁东县**公司、联系方式:1303734****。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组**号,现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因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街道**路**号**楼。2014年9月15日,因赌博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因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组,现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因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村**组,现住祁东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程远方,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路**号,现住祁东县**街道****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因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被告人周珍琪,曾用名周珍奇,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7********,汉族,高中职校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路**号,现住祁东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因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组**号,现住祁东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

被告人周某丙,曾用名周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出纳,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街**巷**号,现住祁东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

被告人何某乙,曾用名何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系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村**街组**号,现住祁东县**街道**路**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祁东县**管理局**、**,**,系政协**届委员,中共党员,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市场**宿舍,现住祁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

被告人刘某丁,绰号“老头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市场管理局退休人员,系祁东县**东肉食水产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工作,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街道**组,现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

被告人彭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会计,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住址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程远方、周珍琪、周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罗某甲、何某乙、刘某丁、彭某甲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9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两案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12月16日并入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简称**屠宰场)的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周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及其它手段,采取超标准收取代宰费、拒绝代宰代杀、通过殴打养猪户及伙同养猪协会对不在**屠宰场进购猪肉产品的合力超市使用软暴力,对衡阳动物庄园进入祁东的猪肉产品借猪肉产品不合格和防止非洲猪瘟传入祁东的名义采取堵截打压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在祁东屠宰行业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为了逃避打击、毁灭罪证,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还实施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犯罪。

经会计鉴定,自2014年3月22日至2016年8月27日,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超额收取代宰费总计486709.55元。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乙、何某某等人已主动退款30万元。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4月10日,祁东县商务局工作人员在祁东县城西农贸市场查私屠烂宰,当时**屠宰场的被告人何某某、何某乙等人跟随在场,后屠宰场人员与养猪户发生冲突,致使龙某戊、龙某丁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年4月13日,**屠宰场被告人胡某某、何某乙在祁东县城中市场发现周某己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后**屠宰场的人员将周某己扭送到洪桥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屠宰场人员与周某己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周某己。

2、2018年8月份非洲猪瘟爆发以来,祁东县的生猪外调存在困难,合力超市从衡阳动物庄园进购猪肉,导致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简称**屠宰场)的生猪屠宰量下降。2019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等人以从外地进猪、降低进生猪的价格要求祁东县养猪协会(简称协会)出面迫使合力超市从**屠宰场进猪肉。协会的被告人程远方、周珍琪等人在协会工作微信群发号召组织协会成员参与到合力超市施加压力的行动中,2019年1月下旬,李某甲(协会**)、被告人周珍琪带领多名协会的养猪户到合力超市莲花店、富绅店转悠,影响超市正常经营,最终迫使合力超市从**屠宰场进猪肉。

3、2019年3月份,外地的白条猪肉进入祁东市场,影响了**屠宰场和养猪协会的利益,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与被告人程远方、周珍琪等人多次商议、预谋,要采取跟踪、拦车等手段,然后以阻止非洲猪瘟病毒进入祁东为名再报告给祁东县畜牧水产局屠宰办(简称屠宰办)查处外地的猪肉等方式堵截外地的猪肉产品进入祁东市场。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跟踪到衡阳动物庄园运送猪肉的湘******车在能源加油站卸猪肉,后电话向屠宰办工作人员谭某某举报,谭某某对该车予以劝返。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祁东双桥路口发现衡阳动物庄园运输猪肉的车辆,随即向谭某某举报,谭某某将该车猪肉扣押到畜牧局后,再次予以劝返。

2019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在逃)驾车到白鹤铺322国道高速公路路口等候,5时许,发现衡阳动物庄园运送猪肉的湘******货车,遂进行跟踪,后被告人周某甲在祁东大桥附近将湘******货车逼停,并报告给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等人,何某某、胡某某即通知**屠宰场的其他股东到场。被告人何某某又打电话通知程远方、周珍琪等协会人员到场,被告人程远方、周珍琪等人后到达现场,何某某、胡某某并在微信群里发号召,要求**屠宰场其他的股东到场参与拦堵。5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丁电话报警,110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向县政府办值班室报告,县政府办值班室通知祁东县市场管理局、屠宰办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祁东县市场管理局雷某某、江某乙到现场检查后,认为衡阳动物庄园的猪肉持有有效的合法证明文件,应准予在祁东县销售;屠宰办谭某某、江某甲现场检查后,以动物庄园运送猪肉的车辆不符合要求,企业开展了非洲猪瘟检测自检、但还没有通过官方的资质认证和生猪副产品没有检疫手续等理由,对动物庄园运送的猪肉予以劝返。当天被告人周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先后安排四台车辆拦堵湘******货车,不准其离开。当天上午,被告人刘某丙、周某丙等人接微信通知后先后赶到堵车现场,为堵车行为壮大声势。直至下午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才指使周某甲等人将车移开,准许湘******货车离开。期间早上7时许,彭某甲(在逃)将湘******车的右前灯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25元。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围堵动物庄园运送到祁东的猪肉产品,经鉴定,造成动物庄园损失价值40046元。

2019年4月5日,**屠宰场的股东又采取上述办法跟踪动物庄园运送猪肉的车辆。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等人到祁东好邻居超市附近,发现运送猪肉车里只剩一边猪肉,遂离开现场。其后,被告人何某某复印通报200份,准备在合力超市门口散发通报,并向老百姓宣讲合力超市从有问题的屠宰场进猪肉。

2019年4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开车去白鹤铺等候、跟踪动物庄园运送猪肉到祁东来的车辆湘******货车到莲花路的合力超市,并向何某某等人报告。被告人何某某带上刘某丙与胡某某、刘某丁等人开车去合力超市门口阻止不让卸猪肉,并且拿通知给合力超市采购部员工罗某乙看,要合力超市不要购买动物庄园的猪肉。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电话通知程远方等养猪协会的人员到场,并与陈某丁、邓某乙发生肢体冲突,但没有伤势。后110民警将双方送到玉合派出所处理,玉合派出所民警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雷某某、屠宰办谭某某到场处理。雷某某检查后,认为动物庄园的猪肉持有有效的合法证明文件,应准予在祁东县销售;谭某某检查后认为湘******货车上的产品进入祁东手续齐全,但宣布两条意见:一是针对通报的问题县重防指在没有街道的检测能力,如需检测请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后合力超市老板孙某某赶到现场与**屠宰场、协会人员协调,双方人员才离开现场。当日下午3时,何某乙、孙某某在协会办公室协商,超市从**屠宰场进猪肉。期间周某丙等人到达玉合派出所现场。

2019年4月8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等人见合力超市没有从**屠宰场进猪肉,遂组织**屠宰场相关人员到合力超市富绅店门口散发通报、向群众宣讲合力超市从有问题的动物庄园进猪肉,并与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程远方、周珍琪、周某甲、刘某丙五人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程远方、周珍琪、周某甲、刘某丙共同赔偿了衡阳**食品有限公司8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督办函、线索移送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公告、文件、通报、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戊、凌某某、刘某己、邓某甲、许某某、吴某某、欧某某、邓某乙、胡某乙、陈某甲、谭某某、江某甲、万某某、江某乙、雷某某、李某乙、向某某、周某丁、龙某乙、周某戊、刘某庚、龙某丙、刘某辛、谢某某、王某甲、刘某壬、曾某某、刘某癸、周某己、李某丙、李某丁、周某庚、彭某乙、李某戊、龙某丁、龙某戊、刘某子、周某辛、周某壬、江某丙、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孙某某、罗某乙、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程远方、周珍琪、刘某丙、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会计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

2016年9、10月份月底的一天,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开管理人员会议,被告人何某乙、刘某丁、彭某甲、罗某甲及同案人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周某甲、周某丙、刘某甲(2018年已死亡)共11人参加了会议。因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与祁东县商务局有经济利益往来,为防止相关帐目被纪委等相关部门查处,会议上,被告人罗某甲提出将拓东肉食水产有限公司的会计流水账销毁,被告人何某乙、刘某丁、彭某甲及同案人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周某丙等人都表示同意销毁会计凭证、帐簿。周某甲开始质疑为什么要销毁会计凭证、帐簿,并表示反对,但大家同意后,其没有再表态。2017年热天的一天,刘某甲向被告人彭某甲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拿去销毁,彭某甲将办公室钥匙交给刘某甲,刘某甲从被告人彭某甲办公室将2012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拓东肉食水产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搬出到屠宰场大坪里予以销毁。经会计鉴定,销毁的会计凭证、帐簿涉及金额为现金收入41748492.25元,现金支出3938627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祁东县拓东公司营业执照等主体材料、户籍证明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丑、陈某丙、周某癸、何某丙、胡某丙、彭某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乙、罗某甲、刘某丁、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周某甲、胡某某、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祁东县**水产有限公司的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等人为垄断祁东县屠宰行业,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毁灭罪证,还实施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犯罪。

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组织、策划,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积极实施逼停、拦截运肉车,被告人程远方、周珍琪、刘某丙、周某丙积极参加拦堵,致他人财物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刘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远方、周珍琪、刘某丙、周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告单位祁东县拓东食肉水产有限公司在时任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被告人罗某甲的授意、指示下,为该公司私利,经该公司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会计帐簿予以烧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乙身为祁东县拓东食肉水产有限公司的代理**、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甲系授意、指示人员;被告人刘某丁身为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董事会成员、被告人彭某甲身为公司会计,均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松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程远方、周珍琪、刘某丙、何某乙、罗某甲、刘某丁现均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周某丙现均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含补侦卷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3.被告人主动退出超标准收费赃款30万元现由祁东县公安局依法扣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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