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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5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5********,汉族,出生地为贵州省桐梓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露宿佛山市禅城区街头。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行至广市越秀区北京路**号附近,乘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坐在路边凳子上聊天不备之机,秘密窃取两人放在凳子上的两台手机。得手后,逃离现场销赃。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盗窃的小米牌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38元、OPPO 牌A9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3538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通话记录、视频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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