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何广远,男,满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11991********,大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广远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6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何广远采用箱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L****小轿车从普洱运输毒品前往景东,在**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53.90克。何广远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53.90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广远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官公司鉴字D060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广远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广远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何广远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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