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有抢劫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何某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1********,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海原县**村,无业。2011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有在银川市兴庆区**商城二楼天桥上,乘被害人刘某某掀门帘进入**商城之机,盗得其所背挎包内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何某有在逃离现场时为抗拒抓捕而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致其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证人岳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何某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有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李曼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有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