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1月2日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7月4日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3月21日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7时许,被告人何某窜至叙州区**镇**村**组失主梁某某的出租屋附近,发现屋内无人后,遂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走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转运珠、金貔貅及几十元现金后逃离。
2020年8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窜至高县**镇**村**组村民李某甲家附近,发现李某甲家里无人,遂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得内裤一条、橡胶手套一副、口罩一枚,准备离开时,被邻居李某乙发现,并被李某乙等人挡获在屋内。公安机关接报后,在李某甲家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并带至派出所,经检查,在被告人何某身上查获了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转运珠、金貔貅等物。
经鉴定:被盗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转运珠、金貔貅等物品价格为8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其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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