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南部汽车站地铁站B出口,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民警唐某某带两辅警清理非法营运车时,被告人何某某见状骑电动车逃离过程中撞伤前来执法的被害人唐某某,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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