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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杨永善等4人持有假币案)(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何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农民,家住湖南省道县**镇**村**号。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金,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永善,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农民,家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使用假币,于2018年4月22日被四川省昭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建明,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路姣,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农民,家住湖南省道县**镇**村**号。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邹益群,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冰花,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农民,家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使用假币,于2018年4月22日被四川省昭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陶慧,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杨永善、朱路姣、刘冰花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朱路姣夫妇和被告人杨永善、刘冰花夫妇相约到云南省大理市,何某、杨永善在大理各自购买一辆二轮摩托车。2019年3月26日,何某、朱路姣、杨永善、刘冰花四人从大理出发,经景东县、镇沅县等地后,于2019年3月29日到达新平县水塘镇、者竜乡,刘冰花、何某在者竜乡集镇以分散使用的方式,使用百元面额的伪造人民币购买少量日用品兑取真币。2019年3月30日,何某、朱路姣、杨永善、刘冰花四人从新平县水塘镇到新平县城。2019年4月3日早上,刘冰花在新平县城新东进农贸市场使用一张百元面额的伪造人民币(冠字号为R31Z188701)时被当场抓获。当日,被告人何某、朱路姣、杨永善逃窜至新平县**镇S218线K210处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杨永善上衣口袋内查获冠字号为R31Z188701的百元面额的疑似伪造人民币256张;从朱路姣随身携带的黑色女式提包内查获冠字号为J36W518332的百元面额的疑似伪造人民币243张和冠字号为J36W188701的百元面额的疑似伪造人民币3张。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前保险杆储物筒里的一紫云烟壳内查获冠字号为J36W518332的百元面额的疑似伪造人民币14张和冠字号为J36W188701的百元面额的疑似伪造人民币1张。2019年4月7日至9日,者竜乡集镇商户沐兴葵、罗某某、邱珍等八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百元面额疑似伪造人民币9张(4张冠字号为J36W518332,5张冠字号为R31Z188701)。上述查获的疑似伪造人民币共527张,累计面额为52700元。经鉴定,查获的527张疑似伪造人民币钧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假币(照片)证明从四被告人处查获假币的外观特征及沐兴葵、谢兴红等人提交假币的外观特征情况。

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归案情况;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明证人沐兴葵、谢兴红等人向公安机关提交假币的特征;住宿登记证明2019年3月12日至4月3日期间,四名被告人在云南入住同一家酒店的情况;通话清单证明四名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情况;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之间微信聊天的内容。

证人证言:证人沐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证明2019年3月29日晚上,一名女子和一名男子到其商铺使用百元面额假币消费的情况;马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证明四被告人在新平县**镇及新平县城入住同一家酒店的事实。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杨永善、刘冰花、朱路姣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四名被告人结伴到云南,在云南省内多地结伴同住、同行的情况;被告人杨永善的供述和辩解还证明其和刘冰花持有、使用假币的事实。

鉴定意见:证明从四被告人处查获的518张疑似假币及证人提交的9张疑似假币均为假币。

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四被告人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的情况,证人沐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何某、刘冰花是使用假币的人。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报告及数据证明四被告人之间的通话、微信聊天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杨永善、朱路姣、刘冰花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对各被告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霞

助理检察员:张艳菲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杨永善、朱路姣、刘冰花现被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补充证据材料3份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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