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何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何某某2004年11月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交由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交由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的案件事实
2018年8月27日至案发,被告人何某通过微信转款方式以250元至1050元不等价款向万某某出售毒品共计40次。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何某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向刘某某出售650元毒品1次;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何某向刘某某出售了300元毒品1次。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何某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向尹某某出售200元毒品1次。
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的住所搜查出白色晶体状物和红色、绿色片状物13包,经称重,净重45.69克;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被告人万某某贩卖毒品的案件事实
2019年1月19日,万某某向何某购买了350元毒品后加价10元出售给张某甲。2019年1月29日,万某某向何某购买了650元毒品后加价50元出售给张某乙。2019年2月1日,万某某向何平购买了550元毒品后加价150元出售给张某甲。2019年2月3日,万某某向何平购买了1050元毒品后加价20元出售给刘某某、张某乙。2019年2月9日,万某某向何平购买了850元毒品后加价50元出售给刘某某和张某乙。2018年2月10日,万某某向何平购买了700元毒品后加价50元出售给张某乙。2019年2月12日,万某某向何某购买了700元毒品后加价50元出售给张某乙。2019年3月9日,万某某向何某购买了635元毒品后加价15元出售给张某乙、刘某某。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贩卖毒品的上家何某,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租用江安县四面山镇南井新河街109号经营理发店,在理发店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情况是:
在2018年,分别在2018年6月5日、7月7日、7月20日、8月17日、8月27日、9月4日、9月8日、9月11日、9月13日、9月17日、9月19日、10月22日、10月27日共计容留万某某吸食毒品13次。此外,在在2018年8月19日,刘某某在理发店内容留李某某、万某某共同吸食毒品1次。
在2019年,分别在2019年1月25日、2月9日、3月9日、3月29日容留万某某吸食毒品。此外,在2019年春节前容留张某乙、万某某、张某甲共同吸食毒品1次。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万某某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2004年11月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在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黔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平、万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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