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室(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0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辅道郑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被盗抢信息核查资料、酒精呼气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5.血液样本密封袋照片
6.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思嘉
检察官助理 谢冬旭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983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