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小兵、周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何小兵,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现住**。被告人何小兵,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小兵、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何小兵、周某某流窜至衡阳县县城境内,当天上午10时许,两人来到衡阳县**镇**路“舞指蝉”美甲店,由周某某假装做指甲吸引老板注意力,何小兵趁机偷走放在该店内收银抽屉的一台黑色iphoneXR苹果智能手机;得手后两人离开该店来到衡阳县**镇**市场**摊位**号,周某某观察寻找到该店老板手机正在充电,由何小兵假装与周某某不认识前来问价,引开老板的注意力,周某某也以购买干货为由,趁机将一台金色的iphonexsmax手机盗走。后两人将手机分别以1300元、1400元价格卖给衡阳市路边收手机的人。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手机价值分别为2800元、4060元。

案发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2800元、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小兵、周某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指认笔录、领条、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指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何小兵、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兵、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小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小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小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小兵、周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