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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毛瓜”,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号。1997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1月22日减刑释放;2012年10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大成,绰号“大碌”,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住址恩平市**镇**村委会**村。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晓茹,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号。2019年6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育壮,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号。2012年1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宝平,绰号“宝字”,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村委会**巷**号。2019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金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7********,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委会米仓村**村**巷**号,住址恩平市**村**号。2019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静儒,绰号“毛公”,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村委会**村**号。2019年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审阶段、未生效)。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健均,绰号“大头仔”,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路**号**楼**房,住址恩平市**街**巷**号,2011年5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健气,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4********,汉族,初中,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路**巷**号。2019年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邝新连,曾用名吴海英,绰号“广西英”,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18年5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8月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现被临时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4********,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委会**村**巷**号,址恩平市**镇**房。2019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住址恩平市**路**座**房。2019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育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梁晓茹、梁某甲、吴某乙、郑某甲、张金莲、何育壮、刘某甲、岑某甲、黎宝平、龚某甲、余某甲、何健均、龚某乙、梁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郑静儒、吴某丙、岑某乙、郑某乙、岑某丙、伍某甲、吴某丁、黄某甲、潘某某、刘某丁、颜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郑某丙、吴某戊、黎某甲、许某甲、黎某乙、陈某丁、吴某己、闵某某、黎某丙、刘某戊、麦某某、吴某甲、李某甲、龚某丙、陈某甲、梁某丙、吴健气、蔡某某、卢某某、邝新连、吴某庚、黄某乙等5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以被告人吴大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和28日本院决定合并、拆分上述案件审查。经分案后,本案被告人有何某某、吴大成、梁晓茹、何育壮、黎宝平、张金莲、郑静儒、何健均、吴健气、邝新连、蔡某某、吴某甲、陈某甲等13人,其他被告人均另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何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大成、梁晓茹、何育壮、黎宝平、张金莲、郑静儒、何健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何某某初中未毕业即和陈某丙、梁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混迹。1997年何某某伙同陈某丙、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3年开始何某某带领陈某丙、梁某甲、陈某乙、岑某甲、刘某甲等人在黄某丙团伙开设的赌场工作。后因赌场利润分配问题,何某某脱离黄某丙团伙,并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纠集陈某丙、梁某甲、陈某乙等人,先后在恩平市**镇、**镇、**镇等地开设“板九”赌局。2010年2月1日,香港歌手梁某丁在**酒吧表演时,何某某为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组织团伙成员10多人在该酒吧与本地另一恶势力吴某辛团伙聚众打斗,给本地和周边地区、文化演艺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是何某某黑社会组织在恩平市区域内形成强势地位的标志性事件,何某某亦因此案被追逃,后被判处缓刑,在逃和缓刑考验期间何某某不思悔改,于2011年至2017年年初,先后纠集陈某乙、陈某丙等多名组织成员,先后在何某某祖屋、**“猪屎滩”、双桥附近游戏机室、**中路**住宅、**区**号住宅、**区**号住宅、**号住宅等地,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方式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及成员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已由一个犯罪团伙发展到犯罪集团进而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本地区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

(一)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分工明确

何某某对组织实行管理和控制,被组织成员尊奉为“老板”,是组织成员公认的老大,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具有绝对的人事安排权、决策权、利益分配权,组织、指挥团伙成员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恩平市**及**地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团伙成员明知参加的犯罪组织具备一定的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然长期追随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自2001年起即追随何某某,2007年至2009年是何某某开设的“板九”赌局管理人,2011年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后,又提供场地给何某某开设赌场,成为何某某开设的“百家乐”赌局管理人,占有赌局干股,领取赌场工资和场地费,在赌场放高利贷,又收取费用提供场所作为涉案组织团伙成员活动据点,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陈某丙自1997年起即追随何某某,当年即伙同何某某、梁某甲因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2007年起成为何某某开设的“板九”赌局管理人,即使“板九”赌局停止设赌后,也在“四个”赌局内放高利贷,一直领取赌场工资,并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被告人梁晓茹是何某某大嫂,自其丈夫何某甲去世后,2015年年中开始继承何某甲在“四个”赌局的管理工作,成为“四个”赌局管理人,并在赌局长期放高利贷,一直领取赌场工资,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张某甲是何某某内弟,自2011年起即追随何某某,是何某某开设的“板九”赌局管理人,一直领取赌场工资,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梁某甲自1997年起即追随何某某,当年即伙同何某某、陈某丙因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2011年又伙同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刑。自2007年起一直在赌局内负责发牌、抽水、兑付赌资、放贷等工作,长期领取赌场工资,并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吴某乙自2013年起追随何某某,负责管理“猪兜”及在“猪兜”活动的下层组织成员,多次为赌场放高利贷人员追讨欠债,亲自及安排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赌局中收取工资负责望风,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被告人吴大成自2012年起追随何某某,在“四个”赌局中负责管理望风人员,多次为赌场放高利贷人员追讨欠债,伙同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郑某甲自2014年起追随何某某,先在“板九”赌局负责抽水、兑换赌资工作,“板九”赌局停止设赌后,每天也在何某某开设的其他赌场领取工资。多次为赌场放高利贷人员追讨欠债,伙同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整个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梁晓茹、梁某甲、吴某乙、吴大成、郑某甲,或负责管理赌局,或负责管理下层组织成员,或积极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涉案组织有部分的管理权,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何育壮、张金莲、黎宝平、何健均、郑静儒、刘某甲、岑某甲、龚某甲、余某甲、龚某乙、梁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吴某丙、岑某乙、郑某乙、岑某丙、伍某甲、吴某丁、黄某甲、潘某某、刘某丁、颜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郑某丙、吴某戊等28人加入组织,长期、多次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接受组织管理,系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在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形成较为稳定的规矩和纪律。如何某某要求成员不准吸毒,如发现吸毒,则对吸毒者实施惩戒;同时告诫组织成员要团结,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不能供述其他同案人;赌场工作人员需按时上班,不能上班要提前请假。为笼络人心,配置小汽车给管理人员使用,并购置面包车、助力车等交通工具给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吸纳更多的组织成员,也为维持赌局日常开设和方便逼债,何某某租用陈某乙房屋作为组织据点,将其改为手下人员日常固定的活动场所,内部成员称之为“猪兜”,对外称为“公司”,作为组织成员免费吃、喝、玩、乐、住的场所,还在该处配置水管、大刀、铁锤等作案工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规定使用后需及时放回原处。

(二)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巧取豪夺等非法手段,依靠强势地位攫取大量经济利益,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发展

2007年至2017年,何某某先后在恩平市**镇、**镇、**地区等地,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方式,非法获利超过2200万元。何某某及组织成员将上述非法收入用于投资经营运输生意、生猪养殖场、基金、保险理财、股票、房产、购买黄金首饰、汽车等,使用大额资金建造房屋用于开设赌场;用于发放股东分红、组织成员工资、支付相关公职人员关系费;用于救治组织成员麦某某、陈某丙、“傻仔旺”、黄某甲;用于发放“车费”给赌徒;用于被抓获的成员和赌徒统一缴交罚款;用于支付巨额赔偿金给被殴打致伤的被害人谭某甲等。同时还为笼络组织成员,安排组织成员亲属刘某戊、吴某己、梁某戊等人到赌场工作。本案涉案组织将所获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在客观上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重要作用。

(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暴力性明显,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巩固强势地位,实施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次使用打砸欠债人住宅门窗、在屋墙喷漆、深夜燃烧鞭炮、给欠债人员家中送棺材等方式暴力逼债;组织成员不仅对欠债者本人进行迫害,还肆意对欠债者的亲属等无辜者的住宅进行打砸、滋扰。还因其他原因动辄对他人财物进行打砸,如吴某乙受他人指使,利用组织势力纠集组织成员对恩平市**村委会甘蔗收购点进行打砸;为泄愤,陈某甲利用组织势力纠集组织成员对美华西麻将馆进行打砸。至案发,该组织实施犯罪活动40余起,触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大部分是在组织者、领导者何某某的纵容下实施,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客观上又起到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确立非法权威、扩大社会影响,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恩平市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恩平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长期以来何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非法目的,多次对无辜群众实施一系列暴力犯罪,欺压百姓、残害群众,其强势的地位对本地社会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制,其凶残手段令人闻之色变。以何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7年开始,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或同时在本市多个地方肆无忌惮开设赌局,期间更对省公安厅暗访赌场人员痛下狠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长期以来很多赌徒因为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赌徒温某某因欠赌债被逼将养猪场过户给张金莲用于抵债;赌徒陈某戊因借了该组织成员高利贷,被逼变卖房屋用于还债,凯美瑞汽车也被团伙成员强行抢走。该组织除了对欠债人采取暴力追讨债务外,对欠债人的家属也不例外,为逼使赌徒杨某甲还贷,该组织竟然对毫不相干的杨某甲哥哥杨某乙的房屋打砸多次。类似案件有伍某乙房屋被多次打砸,原因是其内弟借了何某某赌债。即使在被告人何某某赌场工作的组织成员刘某戊也因参与赌博最后被迫变卖屋地还债。吴某壬因在何某某开设的赌场欠下巨额赌债被何某某等人追逼而远避他乡,涉案组织成员在一年内前往吴某壬父亲住处打砸、深夜拍门、放鞭炮、抬棺材等近100次,附近群众苦不堪言。谭某甲、闵某某、吴某子等人被非法侵害和打击后,害怕受到二次报复,一直不敢报案,经公安机关多次耐心开导才敢说出实情。同时,何某某组织为垄断赌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带人殴打在其赌局附近的开设赌局的冯某甲,多次打砸竞争对手黄某丙及其成员开设的赌局和商铺。被告人何某某还伙同他人两次胁迫唐某某,允许张某乙等人在唐某某中标范围内开采河砂。组织成员吴某乙利用组织势力在甘蔗收购行业为吴某癸打压行业竞争对手。该组织通过插手采矿、甘蔗收购、赌博、放高利贷等行业,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既对上述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又对本地及周边地区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干扰、破坏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

二、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内分别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何某某领导、组织的犯罪集团先后在恩平市**镇、**镇和**地区等地,以“板九”、“四个”、“百家乐”等形式开设赌局,招揽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经核查,通过参赌、抽水和放高利贷合共获取非法利益超过2200万元。上述各赌局的开设情况、各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及获利情况如下:

1.“板九”赌局

2007年至2009年,何某某纠集陈某丙、陈某乙、梁某甲、岑某甲、刘某甲、刘某丙等人,先后在本市**镇、**镇、**镇等地开设“板九”赌局。2010年2月因“凯悦88酒吧”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陈某乙、梁某甲、岑某甲、刘某甲、何健均、刘某丙等人被判刑。2012年12月何某某投案,因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缓刑,在逃和缓刑考验期间何某某继续组织开设赌场,先后于2011年在恩平市**路**桥头红绿灯旁何某某祖屋、2012年至2015年5月4日(此段时间与郑雨田等人合伙开设),在恩城“猪屎滩”、双桥附近游戏机室两地轮流开设“板九”赌局,赌局由陈某丙、张某甲和黄某丁、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将“板九”赌局转移到其兄弟何育壮**区**号住宅开设,直至2016年1月停止。“板九”赌场获利400多万元。

2.“四个”赌局

2012年至2014年,何某某、何某甲(2015年3月死亡)在恩平市**路**号住宅、**区**号住宅空地轮流组织开设“四个”赌局,由何某甲负责管理。2014年至2016年7月,何某某先后将“四个”赌局搬到**区**号住宅、**区**号住宅、**厂附近黄某戊(另案处理)住宅和**小区**号住宅等地开设,期间由何某甲、被告人梁晓茹负责管理(何某甲患病期间由龚某甲协助管理)。2017年春节期间,何某某再次在**旧村黄某乙的宅基地开设“四个”赌局。“四个”赌局获利1400多万元。

3.“百家乐”赌局

2014年年中至2016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组织在恩平市**区**号住宅、**区**号住宅、**厂附近黄某戊住宅和**小区**号住宅等地开设“百家乐”赌局,由陈某乙负责管理。“百家乐”赌局获利370多万元。

2012年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吴大成在“四个”赌局负责管理望风人员、追债工作,合共获利7万多元。

2015年7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梁晓茹在“四个”赌局负责管理工作及放高利贷,合共获利2万多元。

2014年年中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何育壮曾为“板九”、“四个”和“百家乐”赌局提供场地;2015年5月至2017年春节在“四个”赌局放高利贷,合共获利4.5万多元。

2014年年初至2016年,被告人黎宝平先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后在“百家乐”赌局协助管理,并负责管理赌资、发牌和兑换赌资等工作,合共获利2万多元。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金莲在“四个”赌局放高利贷,协助何某某管理财务,与在赌场向何某某等人借高利贷的赌徒温某某、因网络赌博输钱向何某某借钱的陈某庚签订虚假买卖协议,将温某某位于恩平市**镇**村委会**村的猪场和陈某庚位于恩平市**小区**的房产(**路**号)非法归为己有,获取非法利益。张金莲拒不供述获利情况。

2015年7月至2016年清明节,被告人郑静儒在“百家乐”赌局负责管理赌资、发牌及兑换筹码等工作。郑静儒拒不供述获利情况。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何健均在“四个”赌局负责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合共获利2.9万多元。

2014年年中至2016年4月,被告人吴健气在“四个”赌局占有股份,合共获利30多万元。

2015年期间,被告人邝新连在“四个”赌局占有股份。邝新连拒不供述获利情况。

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四个”赌局占有股份,合共获利1.3万多元。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某甲在“四个”赌局放高利贷。吴某甲拒不供述获利情况。

2014年年中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陈某甲在“四个”赌局放高利贷,合共获利3万多元。2019年11月28日,陈某甲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万元。

2013年至2016年,陈某乙为“四个”、“百家乐”赌局提供场地,在“百家乐”赌局占有5%干股,并负责管理工作及放高利贷。

2011年至2016年年初,张某甲在“板九”赌局负责管理工作及放高利贷。

2011年至2016年年初,陈某丙在“板九”赌局负责管理工作及放高利贷,“板九”赌局停止后,在“四个”赌局放高利贷。

2014年4月至2017年年初,龚某甲曾在“四个”赌局协助管理和负责发牌、抽水等工作及放高利贷。

2012年年初至2017年年初,岑某甲在“四个”赌局负责放高利贷。

2013年至2016年,刘某甲在“四个”赌局负责放高利贷。

2012年至2017年春节,梁某甲在“四个”赌局负责发牌、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

2014年3月至2017年年初,郑某甲先后在“板九”、“四个”赌局负责兑换赌资、抽水等工作。

2015年至2016年,吴某乙在“四个”赌局负责管理望风人员。

2013年至2016年5月,刘某丙在“板九”、“四个”、“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抽水工作和放高利贷。

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黎某乙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兑换赌资、望风等工作。

2014年年中至2017年春节,余某甲在“四个”赌局负责管理水地费工作及放高利贷。

2014年年中至2017年春节,龚某乙在“四个”赌局负责发牌、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中,龚某丙在“百家乐”赌局放高利贷。

2015年年底至2017年春节,黎某甲在“四个”赌局负责发牌、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

2014年年初至2016年年初,吴某丙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及抽水工作。

2013年至2017年春节,梁某乙在“四个”赌局负责发牌、抽水工作及放高利贷。

2011年、2013年至2016年,梁某丙分别在“板九”和“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和放高利贷。

2014年4月至2017年春节,李某甲在“四个”赌局放高利贷。

2011年、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2016年年初,刘某乙在“板九”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及抽水工作。

2015年年初至2016年7月,岑某乙在“百家乐”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2年6月至2013年年中、2015年1月,麦某某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2年至2015年4月,郑某乙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2年至2015年中秋节,岑某丙在赌场负责望风工作,并曾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等工作。

2012年年底至2013年4月、2015年4月至5月,伍某甲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3年、2015年5月至2015年年底,吴某丁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5年3月至2016年年中,黄某甲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许某甲在“板九”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底,刘某丁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月,赖某丙在“板九”赌局负责兑换赌资、抽水工作。

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月,赖某乙在“板九”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及抽水工作。

2013年至2016年年中,郑某丙在“四个”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4年4月至5月、2015年9月至10月,颜某甲在“板九”赌局负责兑换赌资、抽水工作。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5月,赖某甲在“板九”赌局负责兑换赌资、抽水工作。

2014年年底至2016年年中,吴某戊在“百家乐”赌局负责望风工作。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陈某丁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兑换赌资工作。

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闵某某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及抽水工作。

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黎某丙在“百家乐”赌局负责发牌、兑换赌资、抽水工作。

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春节,吴某己在“板九”赌局负责兑换赌资、抽水工作。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2014年5月至9月,刘某戊在“板九”赌局负责发牌工作。

2014年年初至2017年年初,卢某某在“四个”赌局占有股份,2016年5月至7月,其又在“百家乐”赌局占有股份。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吴某庚在“四个”赌局占有股份。

2017年春节期间,黄某乙为“四个”赌局提供场地。

(二)故意伤害罪

1.谭某甲被故意伤害案

2016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恩平市**区**号的“四个”赌局内与被害人谭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某先用脚踢打谭某甲,后指使吴大成等人将谭某甲拖到恩平市**酒店附近的河堤边,何某某继续用脚踢打谭某甲的头部及腿部,同时指使吴大成用砖头打砸谭某甲的腿部,最后何某某用手掰及用脚踩谭某甲的右小腿致骨折。事后,何某某指使陈某乙支付68万元赔偿金给谭某甲,并签订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经鉴定,谭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2.冼某某被故意伤害案

2016年7月27日22时许,被害人冼某某到恩平市**区**号“百家乐”赌局内进行拍摄被发现。被告人吴大成、吴某乙、吴某戊、岑某乙先后在赌局门口空地和**区**号住宅(“**”)内,使用拳脚、木棍殴打冼某某致伤。经鉴定,冼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非法拘禁罪

2015年9月底的一天零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发现闵某某与吴某丙、黎某丙、梁某庚等人私吞“百家乐”赌局的赌资,于是吩咐手下将闵某某叫回恩平市**区**号住宅内质问。期间,何某某、吴大成、吴某乙分别用拳脚、棒球棍殴打闵某某致伤。接着何某某指使吴大成、吴某乙将闵某某带至**村**区**号住宅(“**”)内进行看管,并要求赔偿。直至次日9时许,闵某某筹得部分款项后才得以允许离开。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

1.姚某某被故意毁坏财物案

被害人姚某某在被告人何某某开设的赌场向刘某甲借款参赌,后无法偿还。2014年7、8月的一天晚上,刘某甲为追讨欠款,纠集被告人吴大成、吴某乙、潘某某到姚某某位于恩平市**镇**商业广场**街**栋**座**楼商铺,打砸门窗、燃放鞭炮进行恐吓。

2.吴某辛被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7年2月,吴某子(吴某辛儿子)在何某某开设的赌场向被告人何育壮借款4万元参赌,后无力偿还。2017年4月21日23时许,为追讨欠款,郑某甲受被告人何育壮指使,纠集伍某甲、岑某丙到吴某辛位于恩平市**村委会**村**巷**号的**塑料厂,由岑某丙负责望风,伍某甲、郑某甲分别用油漆在墙体、卷闸门上喷字,并对窗户打砸进行恐吓。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20元。

(五)寻衅滋事罪

1.杨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杨某甲(杨某乙弟弟)在被告人何某某开设的“板九”赌局向陈某丙借款2万元,一直未归还。

同年7月11日凌晨,为追讨欠款,郑某甲受陈某丙指使,纠集赖某乙、赖某丙、赖某甲、颜某甲等人手持铁水管、铁锤、水管驳大刀等工具到杨某乙位于恩平市**村**巷**号的住宅打砸窗户、水表、电表和停放在门口的粤QF****长城皮卡汽车进行恐吓。经鉴定,物品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453元。

同年9月16日凌晨,郑某甲又受陈某丙指使,纠集赖某乙、赖某丙、赖某甲、颜某甲等人手持铁水管、铁锤、水管驳大刀等工具到上述住宅打砸门、窗、水表、电表和监控设备进行恐吓。经鉴定,物品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589元。

同年9月20日凌晨,郑某甲再次受陈某丙指使,纠集赖某乙、赖某丙、赖某甲、颜某甲、张某丙(另作处理)等人手持铁水管、铁锤、水管驳大刀等工具到上述住宅打砸门、窗、水表、电表、监控设备和停放在门口的粤QF****长城皮卡汽车进行恐吓。经鉴定,物品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7624.5元。

同年11月17日凌晨,郑某甲纠集颜某甲、赖某甲等人手持铁水管、铁锤、水管驳大刀等工具到上述住宅打砸门、窗、水表、电表、监控设备和停放在门口的粤QF****长城皮卡汽车进行恐吓。经鉴定,物品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3235元。

2015年4月15日凌晨、同年12月20日凌晨、2016年5月22日凌晨,郑某甲三次带人到上述住宅,打砸门、窗、水表、电表等物进行恐吓。经鉴定,物品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697元。

2.岑某丁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期间,为逼使岑某戊(岑某丁儿子)偿还赌债,吴某丙、潘某某、伍某甲、岑某丙又分又合到岑某丁位于恩平市**路**号住宅,喷漆、打砸、放鞭炮进行恐吓3次。其中,潘某某参与3次、岑某丙参与2次、吴某丙及伍某甲各参与1次。

3.吴某丑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至2015年元宵节期间,吴某壬(吴某丑儿子)在被告人何某某开设的“四个”赌局向何某某借款共计100万元参赌,后无力偿还。2015年期间,为追讨赌债,梁某甲受何某某指使,先后安排潘某某、黄某甲到吴某丑位于恩平市**村**巷**、**号住宅燃放鞭炮3次;后来吴某丁又伙同黄某甲到上述住宅燃放鞭炮4次;最后何某某又指使陈某丙找李某丙制作一副棺材,再指使梁某甲安排吴大成、潘某某、黄某甲将棺材抬至吴某丑家门口摆放进行恐吓。

4.伍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6月的一天凌晨、同年7月27日3时许、同年8月3日2时许、2016年2月7日2时许,为追讨吴某寅(伍某乙内弟)拖欠的债务,郑某甲受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丙指使,纠集颜某甲、许某甲等人又分又合到伍某乙位于恩平市**路**巷**号住宅,打砸水表、玻璃窗和在墙体喷字进行恐吓4次。其中郑某甲、颜某甲参与打砸4次,许某甲参与打砸1次。

5.伍某丙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7月,伍某丙在被告人何某某开设的“四个”赌局向梁某甲借款10万元参赌,后无力偿还。2015年下半年,为追讨赌债,岑某乙、潘某某、黄某甲受梁某甲指使,又分又合到伍某丙位于恩平市**村委会**村住宅,燃放鞭炮进行恐吓3次。其中,潘某某参与3次、岑某乙参与2次、黄某甲参与1次。

6.陈某辛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春节后,陈某戊(陈某辛儿子)在被告人何某某开设的“四个”赌局向陈某甲、陈某丙、梁晓茹、岑某甲等人借款参赌,无力偿还。为追讨欠款,郑某甲纠集黎宝平、郑静儒持铁锤、柴刀等工具到陈某辛位于恩平市**街**巷**号的住宅打砸窗、门和电表。经鉴定,物品损坏的价值合共人民币4628元。2017年8月,何某某、岑某甲又指使郑某甲非法扣押陈某戊驾驶的粤JT9472丰田凯美瑞小车。

7.曾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年底,为逼使曾某乙(曾某甲父亲)偿还赌债,被告人吴大成、吴某丁等人到曾某甲位于恩平市**村**巷**号住宅,喷漆、放鞭炮进行恐吓2次。其中,吴大成参与2次、吴某丁参与1次。

8.李某丁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为逼使“斌仔”(李某丁亲属)偿还赌债,被告人吴大成、吴某丁、郑某丙等人到李某丁位于恩平市**村**巷**号住宅,放鞭炮、用石头砸窗户进行恐吓2次。其中,吴大成参与2次、吴某丁、郑某丙各参与1次。

9.冯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冯某丙(冯某乙儿子)向被告人何某某借款参赌,后无法偿还。为追讨债务,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清明节前后)3时许,郑某甲受何某某、陈某丙指使,纠集伍某甲、岑某丙、郑静儒、黎宝平到冯某乙位于恩平市**村委会**村**巷**号住宅,打砸窗户、防盗栏进行恐吓。

10.杨某丙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3月,郑某甲借款2万元给杨某丁(杨某丙亲属),按月利率10%计算,后杨某丁无力偿还。同年10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为追讨债务,郑某甲纠集黎宝平、伍某甲、岑某丙、黄某甲、郑静儒等人驾车到杨某丙位于恩平市**村委会**村**巷**号住宅,打砸门、窗和电表进行恐吓

11.谭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期间,谭X胜(谭某乙儿子)在被告人何某某“四个”赌局向梁某甲、龚某丙等人借款参赌,后无力偿还。为追讨赌债,岑某乙受梁某甲指使,到谭某乙位于恩平市**街**巷**号住宅燃放鞭炮进行恐吓。

三、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外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2年12月31日16时许,吴某乙受吴某卯(另案处理)指使,纠集伍某甲、岑某丙、郑某乙、麦某某、潘某某到恩平市恩城**村委会甘蔗收购点,对李某戊停放在此处的桂K6****大货车及梁某辛放置在此处的地磅重量显示器进行打砸。经鉴定,物品损坏的价值合共为人民币1921元。

(二)黎某丁被寻衅滋事案

黎某丁与郑某丁有债务纠纷,为帮郑某丁向黎某丁追讨债务,2017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郑静儒伙同郑某甲、黎宝平到黎某丁位于恩平市**镇**管区**冲的养殖场,撞毁养殖场大门,并在门口燃放鞭炮进行恐吓。

(三)开设赌场罪

2016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何育壮根据上线岑某己(另案处理)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通过直接电话、微信接受投注和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给下线赌徒自己投注等方式,接受黄某己等12人的CBA、NBA或2018年世界杯等外围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合共接受投注总额9456281元,从中获利4万多元。其中接受黄某己投注388592元;接受郑某戊投注658800元;接受黄某庚投注74107元;接受冯某丙投注1073659元;接受梁某辛投注26900元;张某丁投注33950元;接受周某甲投注3710383元;接受何某乙投注266905元;接受梁某乙投注1086108元;接受陈某壬投注1205177元;接受杨某戊投注881700元;接受颜某乙投注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戊、伍某丁、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等43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闵某某、谭某甲、冼某某、姚某某、吴某辛、陈某辛、杨某乙、岑某丁、吴某丑、伍某乙、伍某丙、曾某甲、李某丁、杨某乙、冯某乙、黎某丁、梁某辛、李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吴大成、梁晓茹、何育壮、张金莲、黎宝平、何健均、郑静儒、吴健气、邝新连、蔡某某、吴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和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育壮、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亲自实施、指使或纵容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于2012年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大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在共同故意伤害谭某甲犯罪中起协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晓茹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育壮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还自己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黎宝平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对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金莲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健均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静儒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开设赌场、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健气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邝新连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高宴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张金莲、邝新连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晓茹、黎宝平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吴健气、郑静儒、蔡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大成、何健均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何育壮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2册、光盘338张;

3.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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