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9年12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25日至5月22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桂阳县城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用于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侯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K粉”,何某某在桂阳县中医院对面(芙蓉小学旁)路段,贩卖了一份300元的毒品“K粉”给侯某某。
2、2019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K粉”,何某某在桂阳县电影院路段,贩卖了一份300元的毒品“K粉”给侯某某,侯某某于两日后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何某某。
3、2019年9月29日晚23时许,吸毒人员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K粉”,何某某将三包毒品“K粉”(约2克)送至桂阳县万华酒店华韵盛典KTV后面,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侯某某,侯某某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何某某。
4、2019年11月21日,吸毒人员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K粉”,何某某将一包毒品“K粉”(约4克)送至桂阳县万华酒店华韵盛典KTV后面,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侯某某,侯某某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何某某。当晚20时许,吸毒人员侯某某通过微信再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1000元的毒品“开心粉”,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何某某。何某某随后将两包毒品“开心粉”送至桂阳县万华酒店华韵盛典KTV后面交给吸毒人员侯某某。
5、2019年11月27日晚21时许,吸毒人员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粉”,何某某将一包毒品“K粉”(约4克)和一包毒品“开心粉”送至桂阳县万华酒店华韵盛典KTV的9999包厢贩卖给侯某某,侯某某要朋友李某某代付2400元毒资,李某某支付了400元现金给何某某,后又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2000元给何某某。
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侯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桂阳县万华酒店华韵盛典KTV的9999包厢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扣押疑似毒品白色粉末晶体一小包(经称量,净重1.21克)和疑似毒品棕色液体一小瓶(经称量,净重61.3克)及吸毒工具。2018年11月28日,侯某某、李某某等人因吸食毒品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3日,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桂阳县公安局从侯某某、李某某等人吸毒案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白色粉末晶体中检出氟胺酮成分、疑似毒品棕色液体中检出MDMA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等物品;2.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账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侯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毛发检测、毒品检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指认、称量、取样等笔录;7.手机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将毒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毒品已由桂阳县公安局扣押保管。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