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远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单元**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期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远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号,住宜昌市西陵区**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远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11月16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并案审查起诉,于同月9日、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从“胖百万”处获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自己吸食的同时还5次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以39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何某某出售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何某某出售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3.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以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何某某出售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4.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以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何某某出售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5.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以19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何某某出售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获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自己吸食的同时还28次贩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二十五次,违法所得12367元。
2.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某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二次,违法所得15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向陈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一次,违法所得500元。
2020年8月6日晚,何某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民警在何某某身上查获1小袋疑似K粉(经称量毛重0.65克)。经检验,从查获的疑似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2.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屏照片、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忠云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何某某羁押于远安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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