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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7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为扩充公民个人信息储备用于二类电商推广经营,采用互联网QQ、微信传输的手段交换公民信息,先后向岳某某、姜某某、晏某某提供含有吴某居民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电话、地址、购买商品等内容)133891条。为稳固客户资源,向QQ号3582****的用户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电话、地址、购买商品等内容)341307条。共计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475198条。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岳某某、晏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点笔录及照片等;

6. 0923号、1114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文清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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