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乡**村**组**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2016年4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青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青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青川县**乡**村**组狮子潭使用猎套捕获疑似扭角羚(俗称盘羊)一只,并将疑似扭角羚剥皮取肉后带回家中食用。2020年1月3日,何某某再次到猎捕地点将剩下的疑似扭角羚头部、毛皮进行烧制,准备运回家中食用,在烧制过程中,被四川**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当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情况时,何某某当即承认烧制的盘羊是其使用猎套猎捕的。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为扭角羚,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猎套,斧头,刀具,扭角羚制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何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扭角羚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伟灵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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