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回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民警在**乡**村**组发现两可疑男子,民警欲上前盘查。两男子就逃跑,一个抱着电脑往后山跑,一个骑着摩托车往段家水库石桥逃跑后丢弃摩托车逃入水库溺水死亡。经调查溺水死亡男子叫马某甲,往后山逃跑男子叫何某某。马某甲所骑摩托车是2020年3月25日在昭阳区**地下车库盗取的。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马某甲用铁条撬开**乡**村四组马某乙家的门,何某某盗窃了130元,后来到马某丙家盗窃了现金2500元。
2020年4月7日,马某甲和被告人何某某来到**乡董某某家,进入董某某家后盗窃了三张银行卡和一只火腿。
2020年4月8日,马某甲和被告人何某某来到**二组虎某某家,把房门撬开,但虎某甲家没有丢什么贵重物品,后又来到虎某乙家,撬门后乱翻东西,逃跑时把铁条落下,虎某乙称被盗现金18000元,白色OPPOA33m手机一部。
2020年4月10日,马某甲和被告人何某某到**村六组马某丁家盗窃了现金2000元,牛肉干巴一块,后又到马某戊盗窃一台黑色笔记本和一盒硬币。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将贵州省威宁县**镇杨某某家的牛偷出来,以13600元的价格卖给锁勤军。
以上被盗物品经聘请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1.猪火腿1只840元;2.牛干巴1块价格267元;3.笔记本电脑1台价格1260元;4.OPPO牌手机一部价格1156元;5.贝纳利牌摩托车1辆价格7020元,以上五项认定价格10543元。经聘请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耕牛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为2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供述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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