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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大婷,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南充市顺庆区**路**段**咖啡店门口, 用一把平头改刀,将一辆白色大众途岳越野车右后玻璃撬开进入车内,在车内多处翻动后,将驾驶位方向盘下抽屉内人民币现金1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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