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何大川(曾用名:何泉松,小名:何三),男,1976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粮农,住泸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大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何大川的叔叔何德江与被害人钟某甲在饭馆吃饭时发生纠纷,何德江回家后便将此事告诉其妻子韩德秀,韩德秀及其儿子何运奇便前往泸县**镇官**村(现改为泸县**街道***村)钟某甲家讨要说法,随后何德江也携带一根桉树棒前往钟某甲家,在钟某甲家坝子里,何德江与钟某甲再次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此时何大川闻讯赶到现场,并和钟某甲发生抓扯,二人抓扯到钟某甲邻居曾正仙家厨房门口时,钟某甲的弟弟被害人钟某乙见状上前劝阻,何大川则摸出随身携带的三棱刀对着钟某甲、钟某乙乱刺,致钟某甲死亡,钟某乙受伤,何大川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钟某甲全身多处“Y”字型创口,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0月17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街***号*栋出租屋楼下将被告人何大川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大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大川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材料11页,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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