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4日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1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9月11日2时许,何某某去到本市黄江镇长龙村新风街13号海陆通实业有限公司宿舍实施盗窃,偷走621房被害人莫某某的一部VIVO牌Y67手机(价值约300元),偷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约1400元);偷走624房被害人胡某某的一部紫色VIVO X23手机(价值1050元)、一部VIVO Y66L手机(价值约300元);偷走615房被害人陈某乙的一部VIVO X23手机(价值1050元),偷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华为Nova4手机(价值1429.2元),偷走被害人刁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价值约990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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