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地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地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何地桥利用自己曾经在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保税港区功能区C地块电子及新兴产业类厂房(B02)钢结构工程项目部担任现场施工员熟悉该工地人员、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产生了将该工地部分钢材运出销赃,达到占有的目的。随后,被告人何地桥以销售废钢材为由联系好收购钢材的廖某某等人,于同年2月21日、3月8日,分别两次来到该项目部施工现场,仍以项目部现场施工员的身份,以工程施工完工、不再需要钢材为由,骗取该项目陈某甲等管理人员的信任,为其出具“非报关货物纸质核放单”,即“出门条”。随后,将该项目部堆放在施工现场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26070.27元的26.86吨钢连廊结构的钢材装车,通过海关检查后,将前述钢材骗走,并以人民币4854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某。获赃款后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何地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但尚未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非保管货物纸质核放单、银行交易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乙、廖某某、彭某某、陈某甲、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地桥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何地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地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地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何地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若能够在判决前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并能够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若不能退赃退赔,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附:1.被告人何地桥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8342****;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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