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何国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被告人何国虎曾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9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国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国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国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何国虎至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孟城村委孟城南街57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推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国虎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国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国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国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张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国虎现监视居住在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北路1-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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