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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国正盗窃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何国正,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现住韶关市浈某某**村**号**房。被告人何国正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国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国正2019年11月16日17时30分左右,在韶关市浈某某东堤南路**门诊部一楼大厅缴费挂号窗户前,扒窃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外套右边口袋内的蓝色华为牌荣耀10型智能手机一台。

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0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黑紫色羽绒服、棕色皮鞋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国正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国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生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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