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甲承包位于邵阳市双某某**村**村**处的一座山偷采煤夹子,与李某丙、李某戊有争执。2013年11月份,王某甲邀请何某甲入股,海某某邀请被告人何某某入股,何某某邀请周某某(已批捕)入股。
2013年12月02日,何某某等人与李某丙等人因挖煤夹子发生冲突后,何某某、周某某、“佳哥”等人开车至邵阳市双某某渡头桥镇**村李某丙家,看见有人在打砸其家门窗,何某某等人将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某某**村小卖部附近,李某丙听说家中被砸,便和李某戊等人用木棍、锄头等工具打砸何某某等人的车辆,何某某等人下车持管杀、长刀等凶器与李某丙等人对打,何某某持凶器追打李某丙,在此过程中将李某丁打伤、杨某某被砍伤(未进行鉴定)、李某丙等人车辆砸烂。
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22360元,李某丁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协议书、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证人何某甲、朱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肖某某、姚某甲、王某甲、姚某乙、李某甲、王某乙、刘某某、何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丙、杨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此次斗殴的过程中采用钢管,系斗殴行为的积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应以持械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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