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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到长乐区吴航步行街59号“诺贝牛仔”服装店门口,趁店主王某某不备,蹲着身体盗走店门口货架上叠放着三条蓝色女士牛仔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元。

2、2019年11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到长乐区吴航师范附小门口附近,趁车主伍某某不备,盗走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牌小车内副驾驶座上的一个咖啡色挎包,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美元200元及其他等物

3、2019年11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到长乐区永荣广场诚印酒业门口,盗走店主曹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车上的四箱红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

4、2019年11月2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到长乐区吴航胜利路肯德基附近,盗走曹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上的一个黄色书包及六件衣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片、监控视频截图、分析报告;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伍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陈述;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4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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