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02号
被告人何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华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07月21日,被告人何华某伙同另外四名嫌疑人“阿力”、“阿杰”、“阿万”、“阿全”(均在逃)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盏牌坊,“阿全”让何华某、“阿力”、“阿杰”以租车为名坐上了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灰色东南牌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RG****),上车后要求梁某某驾驶车辆送他们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七星小学门口,“阿全”、“阿万”就继续驾驶原来的小汽车跟在后面,当到达七星小学门口时,坐在后排的“阿力”、“阿杰”迅速将梁某某拉到小轿车后排对其绑手进行强行控制,何华某脱下格子衬衣给“阿力”把梁某某的头部罩住,后面跟上的“阿全”就上了梁某某的小轿车驾驶该车去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汾水一废弃小屋前,“阿万”就继续驾驶原来的小汽车跟在后面,五人将梁某某带到屋内后对其进行殴打实施搜身抢劫并强迫梁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当场抢走梁某某所驾驶的东南牌小轿车、一个钱包(里面有1300元现金)、一台诺基亚手机、两张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后逃离现场,后由“阿全”等人将抢来的物品进行处理,何华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己花掉)。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上衣(格子衬衣)的衣领粘取物检出的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何华某的STR分型相同。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东南牌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RG****)的市场价格为37500元人民币、涉案的诺基亚手机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认定。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何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华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华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oppo牌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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