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何某在陈某某(另案处理)租住的本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将七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陈某某用于贩卖,陈某某将冰毒放置在家中一铁盒内。2020年6月18日14时许,民警根据浙江宁波警方提供的线索在陈某某家中抓捕陈某某时,将前来找陈某某的何某当场挡获,从其身上搜出两袋共计10.17克的甲基苯丙胺,从陈某某家中铁盒内搜出共计2.66克的冰毒。经鉴定,上述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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