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4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办事处**路**安置房**号楼**单元**室。于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何某某经过惠州市仲恺**西**路**号小区**医药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鹏城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16.67元)没有上锁,遂通过拔线、接线的方式启动摩托车后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2816.67元的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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