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跛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6月6日起至7月6日止,2019年8月2日起至9月2日止)。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小区**栋**室其家中,用微信转帐的方式以人民币100元整,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贩卖给吉某某,吉某某吸食了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剩余的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装在上衣口袋内,走至一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家中的桌子、床上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9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晶体(冰毒)4袋,经鉴定,取样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贩卖毒品吉某某的毒品净重0.09克,在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净重31.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转帐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结果告知笔录、戒毒证明等书证;2.案发现场、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吉某某的证人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19年9月27日
附:
2.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91页(含讯问光盘2张)。
3. 《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 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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