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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4********,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现住射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10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本县土门垭村出发,沿国道247线准备驶往遂宁市新桥镇,当车行驶至本县沱牌镇凤凰村路段时,与前方陈某某(男,88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并赶至现场。被害人陈某某经射洪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3日7时1分死亡。4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大英县回马镇郪口路段被回马派出所民警挡获后移交射洪县公安局。

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甲赔偿被害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4月30日,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林明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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